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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山区纪委监委合同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5181   来源:八公山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八区纪委发布时间:2021-03-24 09:38

 第一条  为规范我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咨询服务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保管合同;

(十)其他合同。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的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

(二)管理合同专用章;

(三)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归档;

(五)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五条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前期的调研、评估并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科及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到办公室。

  第六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对于重大的合同要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财会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由单位法律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六)合同条款审核。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应该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对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业务部门、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审查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权等实质性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业务部门对质量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财会部门对支付条款等内容进行经济审查。

(七)合同签署。对于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对于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要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纸质合同、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方法对合同内容加以控制。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九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条 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本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管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单位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单位可以依法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仲裁和起诉、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要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单位领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