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将“防微杜渐”写入“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之中,同时新增第五条,将“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来。“防微杜渐”为“四种形态”提供了原则依据,“四种形态”丰富了“防微杜渐”的方法和措施,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八公山区纪委监委以贯彻新《条例》为契机,结合以往的预防工作经验,以“三突出”强化预防工作机制。
一是突出监督,全面预防。监督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坚持“监督是第一职责”的理念是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预防,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生态的重要保障。坚持预防战线前移,充分运用日常党风政风督查、警示教育、廉政宣传等多种措施优化事前监督“咬耳扯袖”。以《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谈话函询等强化事后预防,确保预防无死角。
二是突出执纪,以打促防。预防不是空洞的说教,不仅要“耳提面命”更要“利剑高悬”。在注重事前监督的同时,始终坚持打击违纪违法的办案力度,特别对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严惩不贷,惩治违犯者,警示大多数。
三是突出“救人”,打防结合。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不是监督执纪的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能始终。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运用第一和第二种形态,纠错肃纪挽救大多数。